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吳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秀霞於民國104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99%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1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利率變動表、往來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秀霞│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6.24%│││99858││2月10日起│3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7.488%│││││3月10日起│2月09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4%│││││2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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