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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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為力品食品有限公司,敘明債
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究為買賣契約或票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