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94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乙○○(Z000000000)、丁○○(Z000000000)、丙○○(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