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0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告 卓青蓉 (即 楊清旭 之繼承人)

卓清暉 (即楊清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清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清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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