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楊訊勝
楊萬來 被告 楊昀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100元(即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計算式: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11,300元/㎡=1,401,200元,加計其上美城段77建號房屋現值1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