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債權人 朱國彰 債務人 蕭聖諺 債務人 葉蕭鳳瓊 債務人 蕭淑琴 債務人 蕭淳琪 債務人 蕭金花 債務人 蕭劉秀鳳 債務人 陳蕭清香 債務人 蕭文雄 債務人 蕭文福 債務人 蕭羽珊 債務人 高淑娟 債務人 高莉萍 債務人 高雅祺 債務人 蕭律彣 即 蕭清味 債務人 蕭廷棟 債務人 許順良 債務人 許正杰 債務人 許慶生 債務人 許益振 債務人 許明賢 債務人 許志全 債務人 許金松 債務人 鄭蕭阿環 債務人 蕭雅羚 債務人 蕭玲玲 債務人 蕭淑玲 債務人 蕭玲霙 債務人 蕭美糧 債務人 蕭萬玉 債務人 蕭萬福 債務人 蕭金森 債務人 蔣林雪娥 債務人 林登流 債務人 林泉 債務人 林清河 債務人 林雪鳳 債務人 林家誼 債務人 蕭金地 債務人 林三保 債務人 林宗保 債務人 林元寶 債務人 林坤保 債務人 林臻香 債務人 林麗卿 債務人 林樹枝 債務人 林樹銓 債務人 葉林綉英 債務人 陳林綉霞 債務人 陳林綉玉 債務人 鍾朝作 債務人 鍾健志 債務人 鍾幸枝 債務人 鍾幸米 債務人 蕭佳蕙 即 蕭漢杰 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佳琳 即蕭漢杰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 謝麗紅 即蕭漢杰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