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詹國耀 相對人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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