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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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告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被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坤億 訴訟代理人 蒲鶴章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金玉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