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