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告 廖育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劉淑
許曉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 劉淑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具狀聲請更正判決,略以本院前開判決記載之被告「劉淑禎」姓名經確認後實際應為「劉淑」,乃因起訴狀誤繕,被告之同一性並未變更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為證,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民事卷宗查明無誤,則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