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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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劉銘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江德千 訴訟代理人 周凱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2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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