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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