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周沂靜 被告 范瑞蘭 上列被告范瑞蘭因過失傷害案(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19號),經原告周沂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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