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