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李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枝林錕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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