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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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複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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