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2號聲明人 董又寧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靜茹 被繼承人 江重光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江重光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董又寧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 董家驊 、江靜茹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董又寧補正簽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董家驊、江靜茹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