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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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楊沛清楊沛玲
       陳翠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沛清即楊沛玲前於民國94年3月18日
邀同被告陳翠齡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並立有借款契約書1紙,借款期間自94年3月18
日起至98年3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
率8.5%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若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
息,尚積欠本金183,1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迭經催
討無效;又被告陳翠齡為連帶借款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
證。而被告楊沛清即楊沛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另被告陳翠齡經
公示送達後,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何爭執,故無有利被告之事實供本院認定,是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即裁判費1,9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並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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