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于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494,398元請求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所附帳務查詢明細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