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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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8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對人 蔡銀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路○○號,有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蕭宛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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