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迴避者,唯當事人始得為之,此觀該條之規定自明,而聲請人魏高明並非上開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依該條規定聲請承審之法官迴避,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