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4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黃金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市長姓名簽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僅蓋有「高雄市市長」印)。
二、黃金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