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
二、本件聲請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5紙所示,其到期日皆尚未屆至,是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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