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徐鳳祥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徐鳳祥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㈢被繼承人徐鳳祥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