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上開裁定合法送達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