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新市收費站北向處,查獲被告甲○○持有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二六公克、包裝重○.二四公克),及施用器具一組係屬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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