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04號上訴人陳思樺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陳仁省律師林哲丞律師被上訴人劉遠志訴訟代理人王維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二審為訴之追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如未繳納裁判費,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9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審判長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272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追加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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