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徐秀麟 被告 徐永模
吳月娥 劉文彬 楊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里000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與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侵權行為精神損失損害賠償50,000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