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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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93年月25日起,參加原告所召集,每期會金
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會員34人之互助會,詎其自
第3、4期即,連續得標取走會款。
(二)嗣被告隔月即拒繳會款,共積欠320000元未繳,且拒不
出面。
(三)提出會款單一份,依合會契約法律關係聲明:1、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會款單一份
佐證,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互助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會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7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