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淑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現金卡申貸核准額度於申請書中記載為2萬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42,594元,已逾申請書約定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