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256號債權人 蔡正育 債務人 戴瑞蓮 債務人戴敏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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