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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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91號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彭紳昶 (已歿)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古梓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年53歲,為第2、7類之身心障礙者,現安置於柏園護理之家,於民國108年2月間,因感冒及中風導致呈現無意識狀態,終日在床無法行走,生活無法自理,經社工及代理人面訪時,確認聲請人目前臥床,無意識,對代理人提問均無反應,足認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彭紳昶業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按,本件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