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8,72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568,729元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11%

114年9月9日起至

114年10月8日止

以本金5,756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10月9日起至

114年11月8日止

以本金11,556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11月9日起至

114年12月8日止

以本金17,400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12月9日起至

115年3月8日止

以本金568,729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5年3月9日起至

115年6月8日止

以本金568,729元按年息1.822%計算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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