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黃聖荃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8240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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