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㈢異動索引(資料無遮掩)。
二、陳報 林棋然 (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加一份之更正後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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