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號聲請人 楊媮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6,483元(計算式:81地號土地面積728.7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2,432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54/216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二)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並提出按被告人數加一份之更正後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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