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陳巧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458元(計算式:726地號土地面積7,472.2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