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430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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