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9,851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