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303號聲請人 蔡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黃其賢 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而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然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黃其賢之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然聲請人之父母欄記載為「 張示桂張黃丹 」,而被繼承人黃其賢之父母欄記載為「 黃西通黃李春 」,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渠等間顯無民法第1138條第3款之兄弟姊妹關係甚明,自無繼承權可言,是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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