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2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1年度繼字第547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 楊奕輝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情事,故聲請閱覽本院91年度繼字第547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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