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宏茂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告 蘇煜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3,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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