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灣兔產品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3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28日上午09時4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灣兔產品運銷合作社 未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稱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
佰貳拾伍元正,給付方法分十二期,於民國(下同)九十六
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
萬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元正,
給付方法分二期,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