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李瑋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瑋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940,000元②5,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8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瑋宸於108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80,000元

  ②2,6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38年4月24日,並約定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③另約定於2,000,000元之額度內循

  環支借,每1年為1期,於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原契約內容無

  異議時,則視為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嗣再於113年7月2日

  變更借款期間為自113年7月2日起至143年7月2日止,借款金

  額為1,995,877元,並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上開本息時,借款人經聲請人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

  人自①113年12月24日②113年12月24日③113年10月2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954,877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

  抵押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

  貸放餘額明細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新興段

247-91

8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5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8.69

48.69

15.97

113.3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2

平方公尺

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