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蘇秀麗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被告 蔡青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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