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莊錦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莊錦成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8年2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77,76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41,148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莊錦成│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177768││0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莊錦成│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177768││0日││6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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