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13日起至144年5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4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2,000,000元③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4年5月17日③101年5月17日止,①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前24個月為繳息寬限期,按期付息,自第25個月起再依18年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98,7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2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資料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96-13│建│80.91│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遮│位││├──┼─┼──────┼────┼────┼─┼─┼─┼─┼─┼─┼──┼─┼─┼─┼──┤│001│9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40│40│40│18│14│平│鋼筋│15│1.│平│全部│││4│義安街117號│南區理想│鋼筋混凝│.3│.6│.6│.5│0.│方│混凝│.3│15│方││││││段996-13│土造│6│4│4│5│19│公│土造│8││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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