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和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 律師(法律扶助)1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正和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準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係犯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時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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