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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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楊秀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前經聲請本院以87年度票字第1155號本票裁定確定後,提出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實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88年度執字第325號債權憑證在案。嗣聲請人擬就債務人所有財產聲請參與分配時,始發現該本票原本已不慎遺失,經聲請人就發票人 陳素貞 部分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另一發票人 鄭文風 已經死亡,故僅對陳素貞一人聲請),並於民國102年4月13日刊登新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執字第325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10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全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4日屆滿(原應於13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陳素貞││84年11月17日││500,000元│167880││├──┼─────────┼─────────┼───────┼───────┼────────┼────────┼──┤│002│陳素貞││84年11月17日││500,000元│16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