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洪淑雅 債務人 馬學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222,239元│103年8月12日│2.125│103年9月12日│├──┼───────┼─────────┼─────────┼────────────┤│002│825,582元│103年8月12日│3.26│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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